深入学习《监察法》 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
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于2025年6月1日正式实施,此次修订立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局,通过制度创新与程序优化,构建起更为严密、高效的权力监督体系。将“坚持党的全面领导”写入总则,凸显了纪检监察工作鲜明的政治属性。作为纪检监察干部,我们必须深刻领会立法意图,把政治监督摆在首位,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各级公职人员中不折不扣落实,将法律要求转化为维护党纪国法的实际行动。一要聚焦核心职能,构建全覆盖监督格局。《监察法》第十五条明确将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”纳入监察范围,实现了对公权力运行的全方位监督。这表明我们纪检监察机关将监督触角延伸至城乡社区治理最末端。形成上下联动的监督网络,确保基层公权力在法治轨道上顺利运行。面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,新法赋予监察机关更多调查手段。如《监察法》第二十三条创设的“责令候查”措施,为处理不宜留置的特殊对象提供了法律遵循。这要求我们纪检监察干部需要突破传统思维定式,综合运用央地信息协查系统、行贿人数据库等现代技术手段,将数据监督和实地核查结合起来,提升发现问题、案件查办的精准度。《监察法》第十一条明确了监察建议有关措施,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后,深入剖析制度漏洞,提出针对性整改措施。通过案件剖析、发送监察建议书等,推动发案单位完善内部治理结构,实现从“个案查处”向“系统治理”的转变,巩固反腐败斗争的胜利成果。二要规范程序运行,筑牢法治保障防线。《监察法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构建的“函询、谈话、询问、讯问、留置”调查措施体系,对每一环节的适用条件、审批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。我们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树立“程序”理念,在采取任何调查措施前,严格履行法定审批手续,确保权力行使不越界、不滥用。通过建立措施使用台账管理制度,实现调查活动全程留痕、可追溯。《监察法》第十八条对证据合法性提出要求,明确禁止伪造、隐匿或毁灭证据。这要求我们纪检监察干部在调查过程中,严格遵循证据标准,确保证据收集的合法性、客观性和关联性。同时,完善证人保护制度,消除证人作证顾虑,夯实案件查办的证据基础。《监察法》第五条“尊重和保障人权”的原则,贯穿于我们监察工作全过程。我们纪检监察干部在履行职责时,必须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。通过详细了解被调查人健康情况、谈话权利义务告知、谈话后心理疏导等方式,将人性化执法理念融入每个办案环节,实现案件办理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。三要强化自身建设,打造专业化监察队伍。《监察法》第七章专章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,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制约机制。纪检监察机关对办案程序、证据收集、处分执行等关键环节进行全程监督。同时,主动接受人大监督、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,打造阳光透明的监察机关。新《监察法》带来的制度变革要求我们不断提升专业化水平。可以通过系统性培训、专题讲座、案例研讨、模拟演练等形式,助力干部准确掌握法律条款。持续深化“传帮带”机制,发挥业务骨干作用,提升年轻干部的实战能力,营造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。新修订的《监察法》为纪检监察工作标注了新的法治坐标。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,我们纪检监察干部必须以更高标准践行“两个维护”,以更严要求规范权力运行,以更实举措深化标本兼治。通过持续强化政治监督、做实日常监督、精准惩治腐败,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,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强纪律保障。
页:
[1]